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B29-22-2013

摘 要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B29-22-2013

7.2 套内楼梯

7.2.1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7.2.2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7.3 共用排气道

7.3.1 厨房与卫生间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垂直共用排气道。

7.3.2 厨房、卫生间分别设置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7.3.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7.3.4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0m。

7.4 门 窗

7.4.1 窗外无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7.4.2 住宅北向不应设置凸窗,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且窗台距楼面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并应贴窗设置。

7.4.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7.4.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外墙凹凸墙面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4.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7.4.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7.4.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7.4.7的规定。

表7.4.7 门洞最小尺寸

类别 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
共用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1.00 2.00
起居室(厅)门 1.0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5 2.00
阳台门(单扇) 0.75 2.00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当洞口内采用推拉门时洞口宽度应满足2倍门洞最小尺寸;
        3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7.4.8 住宅建筑外窗开启扇不应外平开。

7.5 台阶和栏杆

7.5.1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7.5.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7.5.3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7.6 信报箱

7.6.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6.2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7.6.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位于室外时应有防雨措施。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

7.6.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

7.7 雨水管

7.7.1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雨水立管宜与空调室外机位结合设置。

7.7.2 雨水管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含封闭阳台)。当采用内排水时,雨水管应设置在公共管井或走道等公共部位。

7.8 管道井

7.8.1 住宅必须在公共部位设置管道井,管道井必须满足相关设备专业及防火的设计要求。

7.8.2 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