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57号

摘 要

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57号

  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5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程序,现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文费),是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所必要的费用。今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再进行安全文明费现场考评与核定工作。
二、“安文费”是不可竞争费,发、承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按照标准计取,不得优惠。
三、“安文费”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制度。承包人应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造价管理机构未受理申报的,不再对安文费测算确认,发承包双方按原标准执行;已受理申报的工程,仍按原规定办理。


                                                                                         2014年9月5日

附  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文费”是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  我省“安文费”计价标准,划分为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两个部分。(附表1)
安全生产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必要投入的费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办公、生活、生产)必要投入的费用。
第五条  “安文费” 必须按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是不可竞争费,不参加商务标评分。发包人编制控制价、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按计价标准计取“安文费”。并应将“安文费”单独列项明示,以备监督。
第六条  “安文费”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制度。承包人应按照规定(财企〔2012〕16号)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安文费成本核算(参考:附表2)。
第七条  “安文费”支付原则,发包人应在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文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条  发包人要求获“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可给予承包人奖励,双方应在合同内约定。奖励费用不宜超过安文费总额20%。
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安文费”的,由招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发包人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安文费”的,由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豫建设标〔2006〕82号、豫建设标〔2012〕31号废止。
附件:1.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标准.png
2.安全文明施工实际投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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