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B29-22-2013

摘 要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B29-22-2013

11 供暖通风和空调

11.1 供 暖

11.1.1 住宅应设置供暖设施。

11.1.2 住宅宜设置集中供暖系统。

11.1.3 住宅供暖系统的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可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工业废热或工厂余热;
    2 不具备1款的条件,但在城市或区域热网供热范围内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宜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4 不应采用直接电热方式做为供暖系统主体热源。

11.1.4 住宅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60℃的热水作为热媒。

11.1.5 住宅集中供暖系统的设计,应对每一个供暖空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11.1.6 住宅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应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11.1.7 住宅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11.1.7的规定。

表11.1.7 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用房 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20
厨房 15
设供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11.1.8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

11.1.9 套内供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11.1.10 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式或放射式。

11.1.11 设计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应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路。

11.1.12 住宅供暖散热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金属热强度高、体型紧凑、美观、便于清扫;
    2 应采取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年限;
    3 应明装计算所需面积时,不计入暖气罩附加。

11.1.13 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1级的规定值。

11.2 通 风

 

11.2.1 厨房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排油烟设施或预留安装排油烟设施的条件。

11.2.2 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安装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

11.2.3 设置户用新风系统的住宅,宜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11.3 空 调

11.3.1 住宅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居住空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1.3.2 住宅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对每一个空调空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冷负荷计算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1次/h。

11.3.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11.3.4 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标准第7.1.8条的规定。

11.3.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自动温度控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