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B29-22-2013

摘 要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B29-22-2013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2 套内使用面积(m2);
    3 套型阳台面积(m2);
    4 住宅楼建筑面积(m2);
    5 计算比值;
    6 套型总建筑面积(m2);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住宅楼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计算比值应等于住宅楼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所得比值;
    6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7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住宅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7 套内凸窗部位净高大于2.20m时,凸窗部位使用面积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0.4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一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