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燃气管路零部件
5.2.1一般要求
5.2.1.1零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没有标准的零部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试验,以保证使用时的安全。
5.2.1.2不应使用含有水银的零部件。
5.2.1.3不允许用户调节的零部件应有保护措施。
5.2.1.4控制和调节装置失灵时不应影响燃具安全。
5.2.1.5安全装置不应由于控制装置损坏而失效。
5.2.1.6每个主燃气通路应以串联方式设置两个独立控制的阀门。
5.2.1.7燃气通路上阀门设置可参考附录B。
5.2.1.8燃气管路系统中采用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应满足CJ/T 197的规定。
5.2.2燃气流量控制和关闭装置
5.2.2.1控制装置
5.2.2.1.1由转动控制流量的控制装置,应设计成反时针方向打开。
5.2.2.1.2有多个控制装置旋钮时,应能清楚的区别开。
5.2.2.1.3旋塞控制装置应满足CJ/T 393的规定。
5.2.2.1.4间接控制装置(触摸、气动、压力)旋钮,应不使用工具即可进行方便调节。应设置明显旋钮,在一个简单手控动作后1s内能完成切断燃气供应。
5.2.2.1.5触摸型控制装置,应保证由两个有区别的手控动作来完成对第一个燃烧器进行起始点火程序。
5.2.2.2关闭装置
5.2.2.2.1关闭装置的操作可以是手动或自动控制。
5.2.2.2.2手动关闭装置应满足CJ/T 180的规定。
5.2.2.2.3自动关闭装置应满足CJ/T 346的规定。主燃气通路串联的自动阀,一个阀门至少应是C级,另一个可以是D或J级。
5.2.2.2.4直接点燃主燃烧器时,应保证先点火后开阀。
5.2.3辅助设备
5.2.3.1点火器
电点火器的两个点火电极之间的间距以及电极与点火燃烧器之间、点火燃烧器与主火燃烧器火孔之间的相对位置应准确固定,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应移动。
5.2.3.2熄火保护装置
5.2.3.2.1一般要求
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a)熄火保护装置的火焰探测器可使用在常明火上,常明火供气阀门与主火燃烧器供气阀门应为连锁式设计,在常明火未点燃时,主火燃烧器不应通燃气;
b)在常明火熄灭时,应同步关闭常明火和主火燃烧器供气阀门;
c) 燃烧器热负荷大于5.23kW时,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应仅用于常明火。
5.2.3.2.2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CJ/T 30的规定;
b)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产生火焰意外熄灭、火焰探测器本身或连接故障时,应形成非易失锁定。
5.2.3.2.3自动燃烧控制系统
自动燃烧控制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自动燃烧控制系统应满足CJ/T 421的规定;
b)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在点火不成功时,应形成再点火或再启动或易失锁定;
c)再点火或再启动过程中,在点火安全时间结束后,主燃烧器仍未点燃时,控制系统应形成易失锁定;
d)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应具有外部故障开机自检和运行自检功能。
5.2.3.3燃气稳压器
使用管道供气的燃具宜安装燃气稳压器。
5.2.3.4温度调节与过热保护装置
5.2.3.4.1机械式温度调节装置应满足CJ/T 393的规定。
5.2.3.4.2在任何条件下,过热保护装置的动作应具有优先性。
5.2.3.4.3检测系统故障不应影响燃具安全。
5.2.3.5压力测试部位
燃具应尽量靠近喷嘴设置燃气压力测压点,确保能测量进气压力。测压管外径为9.0-0.5+0mm,有效长度大于或等于10mm,最小部位孔径小于或等于1mm。测压孔不应影响气路的密封性。
5.2.4燃烧器
5.2.4.1火孔部分应不可调。
5.2.4.2喷嘴应有不能消除的识别方式,以防混淆,宜用毫米的百分之一表示其直径。
5.2.4.3可变截口的喷嘴不应在主燃烧器上使用。
5.2.4.4无需断开连接的燃具,应能更换喷嘴。
5.2.4.5燃烧器的设置位置应易于人接近。燃烧器可拆卸时,应容易置于正确的固定位置。
5.2.4.6如果燃烧器设有一次空气调节门,调节门应能用常用工具进行调节,并应在适当位置使调节门固定。
5.2.4.7空气进口或调节门不应置于可能发生意外堵塞的地方;不应置于燃烧器引射管喉管处或可能使得燃气泄漏的位置。
5.2.4.8空气调节门为固定不可调时,应视为没有。
5.3 特殊要求
5.3.1食物溢出
5.3.1.1燃具燃烧器设计或设置,应防止燃烧器出口火孔堵塞。
5.3.1.2燃具设计应避免溢出物注入燃具导致熄火、恶化燃烧或其他危险。
5.3.2连接至可饮用水源的燃具
燃具连接至可饮用水源(暂时的或永久的)时,饮用水源与燃具之间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5.3.3排放阀
热液体排放阀不应被意外地打开。
5.4 材料
5.4.1制造燃具的材料应能承受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温度和荷载。
5.4.2燃具不应使用含石棉成分的材料。
5.4.3零部件材料的选用应根据该零部件的工作条件、制造工艺、质量要求以及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5.4.4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及有可能接触的部件,应使用耐腐蚀、不污染食物、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4.5各零部件材料应附有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燃具制造单位应按质量证明书对材料进行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复验。
5.4.6接触燃气的密封材料与所用燃气的特性应相适应。
5.4.7在启动和(或)燃具运行期间产生的冷凝水不应影响安全。
5.4.8材料在预计设计年限内应耐腐蚀,特殊情况下产生的腐蚀不应影响燃具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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