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辅助能源
6.11.1概述
辅助能源故障导致燃具停止运行时,能源恢复不应引起不安全。
6.11.2电能源的波动
电能源的波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电能源在-15%~+10%范围内波动时,燃具应保持安全运行。
b)电能源波动超出-15%~+10%范围时,燃具应保持安全运行,或进入准备状态或关闭。
c)缺少电能源导致燃具安全关闭时,其恢复不应引起危险。
6.12 能源的合理利用
燃具的制造应保证能源合理利用。
7 试验方法
7.1试验条件
7.1.1实验室条件
7.1.1.1大气压力
实验室大气压力应在86kPa~106kPa之间。
7.1.1.2环境温度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室温应为20℃±15℃,在每次试验过程中波动应小于5℃。室温测定方法是在距燃具正前方、正左方和正右方各1.0m处,将温度计感温部分固定在与燃具操作部位等高位置,测量上述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
7.1.1.3湿度
实验室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
7.1.1.4通风
实验窒通风换气应良好,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02%,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2%,在换气良好的前提下无影响燃烧的气流。
7.1.1.5电源
实验室使用的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在220×(1±2%)V以内。
7.1.2试验用燃气
7.1.2.1试验用燃气种类应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试验用燃气的种类和代号可按表7的规定采用。
7.1.2.2在进行燃具性能试验过程中,燃气的华白数变化不应大于±2%。
7.1.2.3试验用燃气压力和代号应符合表8的规定。
7.1.2.4在海拔较高地区使用的燃具,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实测热负荷的影响。
7.1.2.5试验用气压力在试验过程中应保持稳定。
7.1.2.6本标准使用的试验用燃气条件代号为:
试验用燃气种类代号—试验用燃气压力代号
示例:0-1(表示:基准气—最高压力)。
7.1.3试验状态
空气量可调的燃具,试验开始时,应将空气调节器调节到适当开度,并且试验过程中不应再对其进行调节;所有燃气阀门应开至最大。
7.1.4试验系统和仪器
7.1.4.1试验用仪器按表9的规定采用,也可采用具有同等可靠性和精度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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