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B29-22-2013

摘 要

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B29-22-2013

14 管线综合设计

14.0.1 管线综合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有效、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14.0.2 住宅内的建筑设备管线布置应相对集中、紧凑,合理占用空间,一次敷设并应隐蔽且便于维修,应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

14.0.3 厨房、卫生间和其他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综合设计。
    1 供暖散热器、供暖分配器、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双位信息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居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线的设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管线安装;
    3 卫生间布置在下层顶部的排水横管不得影响下部空间使用。

14.0.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14.0.5 计量装置宜设在便于抄表的公共部位。

14.0.6 下列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套外的公共空间内:
    1 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给(中)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其他公共功能的配套设施;
    2 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
    3 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口。


14.0.7 分户水表的设置部位应便于读数、检修;不被暴晒、不致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碰撞,单排布置水表时其竖向间距不应小于250mm,双排布置水表时水平及竖向间距均不宜小于350mm,水表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25m~1.40m。

14.0.8 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内应设竖井或简易竖井作为电气(强、弱电可合用)垂直通道; 
    2 七~九层住宅内应设竖井作为电气(强、弱电可合用)垂直通道;
    3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应分别设强电、弱电竖井,作为电气垂直通道;
    4 电气竖井内应设接地干线,并设照明装置;
    5 设置弱电系统有源设备的弱电竖井(包括强、弱电合用竖井)内,应预留220V带接地线的三孔电源插座(距地0.50m),其供电可靠性应与供电的弱电系统的重要性相适应;
    6 电气竖井应满足用电安全及电缆安装工艺的要求,竖井地面标高相对走廊应高出20mm,强、弱电合用竖井中强、弱电线路和设备的敷设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14.0.9 电能计量表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电能计量表箱应分层集中设置;
    2 电能计量表箱应设在电气竖井外,在靠近电气竖井的公共部位墙面上暗装;
    3 底层商业网点各用户应单独计量,电能计量表应在室内集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