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逐台检验
每台燃具出厂前应检验下列项目:
a)外观;
b)密封性;
c)主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d)常明火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e)熄火保护装置性能;
f)电气性能;
g)标识。
8.1.2抽样检验
8.1.2.1产品批量检查验收时,执行抽样检验。
8.1.2.2抽样方案应符合GB/T 2828.2的规定,使用模式A。若产品批量不符合GB/T 2828.2中模式A的规定,应对全部产品进行检验。
8.1.2.3应明确企业出厂检验的负责部门。
8.1.2.4对不接收批进行百分之百检验,将发现的不合格品剔除或修理好后,允许再次提交检验。
8.1.2.5除检验8.2.1规定的项目外,还应检验以下项目:
a)热负荷准确度;
b)干烟气中CO(a=1)含量;
c)特殊工况下CO(a=1)含量;
d)稳压器性能
e)运行噪声。
8.2 型式检验
8.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2.2型式检验项目应为第5章、第6章、第9章和10.1规定的全部项目。
8.2.3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时,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任何项目不合格时,需改进不合格项目,重新复验,直至所有项目合格,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
9 标识、警示和使用说明书
9.1 标识
9.1.1每台燃具应有符合GB/T 13306规定的铭牌,且应牢固、耐用,并能长期地固定在燃具醒目的位置上。
9.1.2铭牌上应用简体中文给出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适用燃气类别;
c)燃气额定压力,单位为kPa;
d)额定热负荷,单位为kW;
e)对于有用电要求的燃具,应标有电源性质,直流“直流符号”,交流“交流符号”;额定电压,单位为V;额定功率,单位为kW;
f)运行噪声等级;
g)制造商名称;
h)生产编号或日期;
i)执行标准名称和代号。
9.2 警示
燃具上应有醒目的专用警示牌,且应牢固、耐用、长期保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不应使用规定外的其他燃气;
b)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与可燃物距离应符合法规要求;
c)使用交流电的燃具应安全接地,并应设有过流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d)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e)严禁用水冲洗燃具。
9.3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除铭牌、警示牌的内容外,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a)结构和工作原理;
b)技术参数;
c)燃具启动和停止操作说明;
d)安装说明;
e)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
f)指出燃具的安装、气种转换和调节应由制造商认可的专业人员进行;
g)强调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h)电源线连接方式及说明;
i)用户应遵守下列警告事项:
——安装不当会引起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
——燃具安装应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和相关规定执行;
——只有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或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维修、更换零部件
——不应拆动燃具上的任何密封件;
——非操作人员不应操作燃具。
10 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包装
10.1.1包装箱应牢固,包装后应适合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与装卸要求。包装外面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使用燃气类别、重量和出厂日期。
10.1.2包装箱内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装箱清单。
10.1.3包装箱上应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l91的规定。
10.2 运输
10.2.1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挤压、雨淋及化学物品的侵蚀。
10.2.2搬运不应滚动和抛掷。
10.3 贮存
燃具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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