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通用技术条件CJ/T 451-2014全文在线阅读

摘 要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结构和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警示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商用厨房等使用,以符合GB/T 13611规定的燃气为能源,安装在室内、燃烧产物机械排至室外的燃烧器具。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逐台检验

每台燃具出厂前应检验下列项目:

a)外观;

b)密封性;

c)主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d)常明火点火燃烧器火焰稳定性;

e)熄火保护装置性能;

f)电气性能;

g)标识。

812抽样检验

8121产品批量检查验收时,执行抽样检验。

8122抽样方案应符合GBT 28282的规定,使用模式A。若产品批量不符合GBT 28282中模式A的规定,应对全部产品进行检验。

8123应明确企业出厂检验的负责部门。

8124对不接收批进行百分之百检验,将发现的不合格品剔除或修理好后,允许再次提交检验。

8125除检验821规定的项目外,还应检验以下项目:

a)热负荷准确度;

b)干烟气中CO(a=1)含量;

c)特殊工况下CO(a=1)含量;

d)稳压器性能

e)运行噪声。

82 型式检验

8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22型式检验项目应为第5章、第6章、第9章和101规定的全部项目。

823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时,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任何项目不合格时,需改进不合格项目,重新复验,直至所有项目合格,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

9 标识、警示和使用说明书

91 标识

911每台燃具应有符合GB13306规定的铭牌,且应牢固、耐用,并能长期地固定在燃具醒目的位置上。

912铭牌上应用简体中文给出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适用燃气类别

c)燃气额定压力,单位为kPa

d)额定热负荷,单位为kW

e)对于有用电要求的燃具,应标有电源性质,直流直流符号,交流交流符号额定电压,单位为V额定功率,单位为kW

f)运行噪声等级;

g)制造商名称;

h)生产编号或日期;

i)执行标准名称和代号。

92 警示

燃具上应有醒目的专用警示牌,且应牢固、耐用、长期保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不应使用规定外的其他燃气;

b)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与可燃物距离应符合法规要求;

c)使用交流电的燃具应安全接地,并应设有过流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d)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e)严禁用水冲洗燃具。

93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除铭牌、警示牌的内容外,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a)结构和工作原理;

b)技术参数;

c)燃具启动和停止操作说明;

d)安装说明;

e)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

f)指出燃具的安装、气种转换和调节应由制造商认可的专业人员进行;

g)强调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h)电源线连接方式及说明;

i)用户应遵守下列警告事项:

——安装不当会引起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

——燃具安装应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和相关规定执行;

——只有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或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维修、更换零部件

——不应拆动燃具上的任何密封件;

——非操作人员不应操作燃具。

10 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包装

1011包装箱应牢固,包装后应适合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与装卸要求。包装外面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使用燃气类别、重量和出厂日期。

1012包装箱内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装箱清单。

1013包装箱上应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l91的规定。

102 运输

1021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挤压、雨淋及化学物品的侵蚀。

1022搬运不应滚动和抛掷。

103 贮存

燃具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