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2017年度气代煤工程实施方案

摘 要

霸州市2017年度气代煤工程实施方案: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廊坊市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2016年气代煤工作开展情况,为确保完成我市2017年气代煤目标任务

霸州市2017年度气代煤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廊坊市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2016年气代煤工作开展情况,为确保完成我市2017年气代煤目标任务,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继续完善2016年气代煤工程,推进和规范2017年气代煤工程为工作重点,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剩余乡镇、村街的气代煤工作,共涉及12个乡镇(区、办)、296个村街、约15.5万户。
二、重点任务
(一)2016年气代煤回头看
1.隐患排查治理。为确保2016年已实施气代煤改造的村街住户用气安全,2017年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安全评价。3月25日前,完成已实施气代煤改造的82个村街的安全评价工作,每个村街出具阶段性安评报告,移交燃气公司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后,安评公司再次进场验收,合格后出具整体安评报告。
3.工程检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已实施气代煤改造的82个村街进行工程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底片,并提出整改意见,移交燃气公司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后,检测公司再次进场验收,合格后出具整体工程检测报告。
    4.持续推进:对2016年应改未改的村街住户,继续开展气代煤工作。
5.补贴资金:对2016年已拨付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核发、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2017年气代煤工程
1.市场准入
①严格燃气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主体重新与市政府签订经营协议;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尽快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准入后确定的实施主体要强化质量意识,提高隐患处置能力,按照每户不少于400元的标准设立安全保证金,交由政府相关部门保管。
②严格安评、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安评、检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人员资格。
③严格施工单位市场准入。燃气经营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应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资质。
④严格勘察、设计、监理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和监理机构,严格要求公司资质和人员资格。
⑤严格燃气工程材料市场准入。燃气经营主体要通过考察、检测等手段严把产品质量关,所使用工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⑥严格气代煤采暖设备的市场准入。燃气经营主体选定的采暖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国家安全认证、国家名优品牌认证。
⑦建立不达标主体退出机制。对不具备取得特许经营权条件的燃气经营主体、不具备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以及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图审、监理、安评、检测等机构,一律不准进入气代煤工程。对于具备资格的,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经营能力不足、施工实力不强、工程质量不高的,依法依规予以退出。
2.工程手续
气代煤工程属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为:
①项目核准。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④施工许可证。
⑤消防验收意见。
⑥特种设备准许使用文件。
⑦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⑧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监理、施工、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前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3.支持政策
(1)禁煤区内(荣乌高速以北):
①给予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70%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700元,其余由农户承担。
②给予禁煤区农户每个采暖季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超出补贴定额的,农户自行承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
③禁煤区农村气代煤农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
④给予气代煤农户每户4000元初装费、材料费等补贴,不再收取额外初装费、材料费等。
⑤禁煤区、禁煤区以外的农村公办卫生所、学校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气代煤,由市级筹措资金给予支持,运行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如用电条件允许,也可以电代煤形式完成新能源替换。
⑥五保户、低保户的初装费、材料费、采暖设备费用全免。
⑦凡列入气代煤实施方案的村街、农户,在期限内未实施的,今后不再享受补贴政策;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不享受补贴政策,但必须完成气代煤改造任务。
⑧燃气经营主体依法采购燃气采暖设备,并负责后期运营维修服务,同时负责水气双贯通和安装维修。除壁挂炉外的户内采暖配套设施,由农户自行负责(农户自行负责部分:补贴后的壁挂炉及配套软管费用差价,暖气片购置安装及配套设施、设备费用,燃气灶及配套软管费用)。
⑨为缓解财政资金压力,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贴,确保气代煤工程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气代煤实施主体,要具备工程资金支付能力和垫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能力,原则上应具备三年财政补贴资金垫付能力。
(2)禁煤区外(荣乌高速以南):
2017年荣乌高速以南区域实施气代煤工程,参照禁煤区农村地区气代煤补贴政策执行。为有效保障农户切身利益,确保气代煤工程顺利推进,在上级财政补贴资金未及时到位情况下,原则上由依法确定的实施主体先行垫付。
三、工作步骤
气代煤工程实施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中旬前)
制定2017年气代煤工程实施方案,各涉项乡镇(区、办)、村街开展调查摸底和入户宣传工作,摸清2017年气代煤改造户数,并建立用户档案。
(二)工程前期准备阶段(3月底前)
发改局完成工程项目核准,规划局完成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建设局完成燃气经营主体的准入、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安评、检测单位的政府采购,质监局完成压力设施、设备手续审批,各涉项单位按照方案安排各自完成其他手续办理,燃气经营主体完成设计、施工、监理、采暖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市场准入。
(三)工程实施和验收阶段(3月底到9月底)
各燃气经营主体按照目标任务,在负责的区域内划分标段,有序实施气代煤工程。6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实现水气双贯通)20%,7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实现水气双贯通)40%,8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实现水气双贯通)70%,9月底全部完成工程任务和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局做好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乡镇(区、办)做好工程协调等相关工作,各涉项单位按照方案分工开展工作。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主体 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具备通气条件。
(四)调试运营阶段(10月底前)
燃气经营主体于10月底前完成调试运营等工作,确保2017年气代煤居民的冬季取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扎实有效、平稳有序推进2017年气代煤工作,成立气代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区、办)党(工)委书记、涉项部门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负责气代煤工程的整体推进,燃气经营主体、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安评和检测机构的确定;气代煤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定期汇总各类数据信息,上报上级政府机关和领导小组;督导整改各类隐患以及气代煤工程资金使用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发改局:负责配套天然气干线管网和调峰储气站等项目的审批事项,积极向上级部门协调落实天然气气源支持。
建设局:制定气代煤相关政策;负责做好2016气代煤回头看工作和城区办、霸州镇气代煤扫尾工作;推动和督导2017年全市农村地区气代煤工作;负责气代煤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做好农村房屋保温修缮等节能改造工作。
农业局:负责南孟镇、开发区2016年气代煤扫尾工作。
安监局:负责与河北省、廊坊市相关部门对接,按照国家、省、廊坊市出台的相关行业标准,指导相关单位、乡镇(区、办)制定行业标准,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导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常规演练;负责组织实施乡村两级燃气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质监局:负责与河北省、廊坊市相关部门对接,按照国家、省、廊坊市出台的相关行业标准,监督指导企业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做好气代煤工程中计量表、压力容器、压力设备的检测。
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城乡燃气发展规划及燃气管理部门意见,负责燃气管网和设施的规划选址、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环保局:负责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气代煤工程进展情况;协调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资金,按相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国土局:负责协调落实LNG撬装站、储气设施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协调办理土地相关审批手续;负责土地分局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公安局:负责打击和处理破坏燃气管线、恶意阻挠施工等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散煤行为,严格控制散煤运输;负责派出所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与河北省、廊坊市相关部门对接,按照国家、省、廊坊市出台的相关行业标准,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气代煤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工作。
交通局:负责协调燃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工作。
水务局:负责协调燃气管道穿、跨越河流工作。
支油支铁办:负责协调燃气管道穿、跨越铁路工作。
物价局:负责制定、对接气价政策。
审计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民政局:负责推行五保户、低保户、乡镇养老院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民宗局:负责宗教场所的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教育局:负责推行农村学校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卫计局:负责农村卫生院(所)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工商局:负责散煤销售点清理取缔工作;负责工商分局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商务局: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煤炭经营市场整顿工作。
城管局:负责管理范围内散煤销售摊点和散煤运输车辆查处工作。
信访局:负责协调解决气代煤工程推进过程中发生的群众上访问题。
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工程用电和供电所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监察局:负责查处气代煤工程中,乡镇、村街干部肆意干扰施工,插手工程谋取私利等违纪问题。
电视台:负责宣传气代煤工程政策、优势和安全用气知识,为大众提供正确舆论导向。
各乡镇(区、办):明确气代煤工作责任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气代煤工程推进计划并协助施工,解决村街各类干扰施工因素;负责督导用户整改户内环境,达到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和壁挂炉安装条件要求;负责协调工程施工、工程检测用电;负责协调施工设备、预置材料存放场所以及施工队伍临时办公、住宿场所;具备施工条件后,向气代煤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开工;督导农村卫生所、学校、村委会、宾馆、饭店、洗浴、敬老院、信用社、沿街门市等场所的气代煤推进工作;负责散煤销售点、散煤流动销售车辆治理;负责建立乡村协管员巡查制度和用户档案台账,每天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对辖区内燃气管道占压问题及时制止并拆除,协调解决区域燃气使用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处置的,及时上报气代煤领导小组办公室。
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准入施工、设计、勘察、监理机构,加强燃气安全服务网格化管理,建立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划分网格区域,构建“公司-网格区域-班组-维修员-用户”的网格组织体系。为所有用户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智能燃气计量表、安全自闭阀、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引进并推广远程智能化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平台收集终端用户基础信息,及时防范燃气泄漏;保障气源供应,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确保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此外,要拥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各项国家要求服务体系和完整的客户服务体系,每村至少设置1名维修巡查人员,建立用户档案,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具备24小时客户服务能力。
安评公司:从工程手续、技术资料和入户现场等方面入手,及时提出安全隐患和不合格项目,对整改后的气代煤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阶段性和整体性的安全评估报告。
检测公司:对材料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防腐检测、无缝焊接等内容进行有效检测,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的气代煤工程进行验收,出具检测报告。
(三)严格各项标准
一是切实加大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力度,坚持质量为先,安全第一的原则,原材料质量、施工建设等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钢制对焊无缝管道标准》、《管路法兰及垫片标准》、《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燃气工程标准组织实施,严把产品检测关、施工质量关、安全生产关,确保施工工程安全优质。二是依法采购的采暖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获得国家安全认证,在我市有规范优质的售后平台。三是气代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依法组织验收并备案。
(四)做好资金保障
实施气代煤工程,一次性投资大、时间紧、任务重,各燃气经营主体要提前筹措资金,做好垫资准备,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五)打造亮点工程
各乡镇(区、办)针对辖区内村街情况,各打造一批亮点、出彩的气代煤工程样板村和连片示范区,特别是市区周边村街,更要高标准、严要求,并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更好、更快完成我市气代煤目标任务。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市政府将根据验收情况对村街进行评比,选出亮点、出彩乡镇、村街,给予一定奖励。
(六)建立完善机制
一是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建设、发改、农业、环保、财政、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建立气代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周组织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二是督查通报机制。气代煤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气代煤工程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工作进度缓慢、落实执行不力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组织安全培训
一是领导小组成员培训,全面提高各乡镇(区、办)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气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营的重视程度,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二是乡镇、村街工作人员培训,增强乡镇、村街工作人员的燃气安全知识和安全隐患排查能力。三是监理、施工等企业负责人培训,提升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四是用户安全知识培训,增强用户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正确使用燃气。
(八)发挥宣传作用
各乡镇(区、办)、各涉项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广播、农村墙体标语、明白纸等多种载体,燃气企业要制作安全用气台历、宣传册,不断加大气代煤工作宣传力度,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使用清洁能源,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