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气代煤”工程安全运营实施细则

摘 要

为确保全区“气代煤”工程安全稳定运营,规范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明确监管职责,构建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保定市“气代煤工程安全运营二十一条强化措施”》(保政办函【2017】128号)的指示精神,在落实“气代煤”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保定市清苑区“气代煤”工程安全运营
实  施  细  则


为确保全区“气代煤”工程安全稳定运营,规范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明确监管职责,构建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保定市“气代煤工程安全运营二十一条强化措施”》(保政办函【2017】128号)的指示精神,在落实“气代煤”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区政府严格落实指导协调责任
(一)区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立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安监、发改、质监、规划、交通、农业、公安消防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气代煤”安全运营。
(二)以《河北省农村气代煤标准化手册》为基础依据,支持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辖区内“气代煤”工程安全评估验收工作,坚决做到不验收不投入使用、不安全不投入使用。(燃气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由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验收)。
(三)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对负责“气代煤”工程运营的燃气公司的监督考核,表扬先进,曝光落后。对运营安全保障不力、安全隐患突出的,采取公开通报、约谈的方式督促整改,问题久拖不决、整改不力的责令限期退出我区市场。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季节特点,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响应及时,救援有效。
(五)加强“气代煤”工程安全运营的考核。将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两员”工作机制建设等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对发生“气代煤”伤亡事故的乡镇,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乡镇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六)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有关股所站长、村两委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气代煤”安全运营。各乡镇安监所负责对本辖区内“气代煤”安全运营工作进行监管,各乡镇安监所结合燃气公司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培训和宣传品发放、张贴,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七)建立健全乡镇、村安全协管员巡查制度,每天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协调解决区域燃气使用安全问题,建立日检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等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乡镇、村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已完成“气代煤”工程安全评估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乡镇要建立应急消防队,村街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结合季节特点,定期开展综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响应及时,救援有效。
(九)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各乡镇要定期组织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乡镇安全协调员,开展全方位的教育培训;要通过大喇叭广播、发放明白纸、宣传册、悬挂条幅、粉刷标语等多种形式,普及燃气安全使用方面的知识。
(十)建立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各乡镇要坚持边建设边完善,2017年10月底前,确保全面完成包括燃气设施设备布局、管线管网分布、各燃气用户基本情况等在内的各项信息数据的整合,形成“气代煤”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分布图,实现科学有效监管。
三、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十一)建立检查巡查制度。由住建部门牵头,安监、发改、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组成安全巡查工作组,在冬季用气高峰期(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其他季节内,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执法,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实行顶格处罚,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十二)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2017年10月底前,通过完成对公安消防、安监、卫计部门及企业等力量的整合,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综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响应及时,救援有效。
(十三)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乡镇安全协调员,开展全方位的教育培训;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发放明白纸、宣传册,播放宣传片等多种形式,普及燃气安全使用方面的知识。
(十四)建立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边建设边完善,2017年10月底前,确保全面完成包括燃气设施设备布局、管线管网分布、各燃气用户基本情况等在内的各项信息数据的整合,形成“气代煤”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分布图,实现科学有效监管。
(十五)区住建、发改、安监、质监、农业、规划、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完善农村(城中村)燃气管理办法,主动认领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无缝隙监管体系。
区住建局:全面负责燃气工作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燃气安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等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区规划局: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做好工程规划的审批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门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且公称直径大于150mm,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且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燃气管道)。
区发改局:负责油气输送管道项目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燃气项目的消防审核工作及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区交通局、养路工区:负责燃气管线与铁路、公路涉及穿越工程的建设项目安全运行相关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农业局:负责做好农村使用燃气取暖政策的宣传。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
(十六)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内的执法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鼓励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参与;督促燃气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排查整改各类隐患,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不断提高企业安全运营水平。
四、各燃气运营公司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十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17年10月底前成立安全运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十八)配备安全巡查员,建立完善企业“气代煤”安全巡查员制度,原则上每个村配备2名安全巡查员,确保巡查员切实发挥作用。
(十九)全面管控安全风险、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风险辨别分级管理、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度,确保各类风险可控、各项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加强用户用气管理,燃气具安装位置要合理,保持安全间距,严禁私搭乱接、管道下方存放可燃物、包裹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行为。
(二十)加强燃气设施设备的防护建设,燃气管道施工完成1个月后,调压箱、计量柜连接的法兰螺栓、支架要采取防腐措施;地埋管道等要设置里程碑、转角桩、标示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识;管道焊口要达到Ⅱ级标准;调压箱、裸露在外的阀门、仪表、管道等设施,要加装专门的防护网、防护箱,严防外力破坏。
(二十一)加强农村入村入户管网保护,对农村居民加强管网安全防护常识宣传;防止私建、私拆、私自改动管网设施;及时掌握农村改建、修建住宅情况。防止管网支撑、加固墙体破坏;未经允许,不得改变管网支撑、加固墙体结构、架设其他管线设施。
(二十二)加强调压站(柜)的安全管理,各种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运行,安全阀、压力表要定期校验,消防器材、消防泵、报警器要保持良好状态。法兰连接的管道、架空低压管线、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要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要充分运用远程监测预警等技术设施,不断提高对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能力。
(二十三)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服务区域内防火报警设备、防雷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专项检查,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二十四)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强化全员培训、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二十五)强化燃气安全宣传,编制发放燃气用户安全知识手册,举办农村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入户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燃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培训。
(二十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维护维修、事故抢险等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十七)完善安全生产记录、台账,建立完善安全检查巡查、设备检修维修、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台账,做好安全生产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