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018年修订稿)》

摘 要

《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018年修订稿)》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救援行动完成后,由事发属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彻底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污染物收集与处理、人员安置、伤员救治、抚恤救济、灾后重建和秩序恢复,确保社会稳定。

  5.1.2 环保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分析危害成分,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提供决策依据。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跟踪监测,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5.2 保险赔付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查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 总结评估和事故调查

  5.3.1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救援结束1个月内上报总结评估报告。一般等级事故总结评估报告,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总结评估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

  5.3.2 一般等级事故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部门负责调查;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由市安监部门负责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应急保障

  6.1 人员安全保障

  6.1.1 各应急救援队伍现场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抢险作业相关规定;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事发属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公安、卫生、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与防护工作。

  6.1.2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群众,确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做好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疾病防控、污染洗消、环境监测、饮食供应、治安管理等工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1 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派专人值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须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6.2.2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事故报警及故障报修通讯平台,完善通讯联络体系,公布24小时事故救援电话,确保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2.3 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及专家信息库并编制成员通讯名录。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主要由公安(消防)、市级有关单位专业抢险队伍、燃气经营单位专(兼)职抢险队伍组成。应急抢险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业人员和专用车辆、设备、机具、备品备件等物资装备,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6.3.2 依托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西安交通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全市的应急救援骨干力量,建立全市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如遇突发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6.4 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6.4.1 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抢险专项预案的规定,配备和储备必要的专用车辆、抢险设备、工机具、备品备件等救援物资装备,并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台账,并做好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齐全、有效、可靠。

  6.4.2 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制度,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市级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特点,负责协调相关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运,明确装备功能、类型、性能、数量和存放位置,并做好维护和更新工作。

  6.4.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信息库,形成布局合理、统一调配的管理体系,依托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和西安交通燃气有限公司应急物资装备,实现资源共享,确保应急物资及时调配。(见附件3: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6.4.4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装备及物资;跨区域、跨部门装备物资调用,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解决。

  6.4.5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常备的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物资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常备装备和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6.5 经费保障

  6.5.1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管理监控、预防预警措施的落实、应急培训和演练、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经费的需求。市级应急抢险骨干力量的队伍建设,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6.5.2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6.5.3 事故预防、应急演练等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每年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6.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做好交通运输工具准备、道路疏通、交通管制、伤员运送、群众疏散转移、物资装备转运等项工作,必要时协调高速路、铁路、民航、军队系统提供支持,为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安全、迅捷、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计委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医疗救护队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8 社会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保障抢险救援顺利开展和事故调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若需要,商请武警西安支队予以支援。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的科技力量和专业优势,不断开发和完善应急新技术、新装备,研究解决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疑难、重大问题,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保障。

  7.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各相关部门、燃气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企业储存、经营、使用燃气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后有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燃气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7.1.2 燃气事故有关救援队伍要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燃气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及应急培训,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岗前和常规培训。

  7.1.3 市级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燃气设施保护、用气常识、事故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的宣传;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并对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广电、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安全用气、燃气设施保护、节约用气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7.1.4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特点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演练,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每年组织1次燃气事故综合应急抢险救援演练。

  7.2 预案备案

  7.2.1 本预案应当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上级行政主管和行业主管部门。

  7.2.2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应急保障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针对燃气事故特性,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并抄送上级行政主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2.3 燃气经营单位的燃气事故应急抢险专项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燃气设施、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可能出现引发安全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燃气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和应急抢险队伍情况;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联络通讯方式、培训与演习情况等。

  7.2.4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预案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3 预案修订

  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4〕53号)相关规定执行,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到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予以修订更新。

  8.奖励与责任追究

  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参加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得当,有效降低或避免事故损失,表现突出并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缓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事故重要情况的,对在应急抢险救援行动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对在应急抢险救援中决策失误、行动不力、处置不当、贻误战机而造成事故蔓延、扩大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施行。

  10.附件:

  10.1 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架构通讯录(见附件1)

  10.2 西安市应急管理及燃气专家顾问通讯录(见附件2)

  10.3 应急物资装备清单(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