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018年修订稿)》

摘 要

《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018年修订稿)》

  西安市燃气应急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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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企业责任与义务

  燃气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和义务:负责燃气事故及时上报,在第一时间先期处置,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现场抢险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与隐患排查治理

  燃气属易燃、易爆物质,在输送、充装、储存、使用过程中,若管道、容器、阀门发生泄漏并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静电产生的电火花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

  各燃气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做好风险分析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建立隐患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并持续督促跟进,确保隐患整改工作形成闭环。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监督燃气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3.2 重大危险源监控

  燃气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应急措施报属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的燃气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3.3.1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基本原则做到: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3.2 发生燃气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向燃气经营单位、消防、公安等应急救援部门报警,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局报告;119、110在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进行情况通报;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

  3.3.3 报告内容:报告人姓名、身份,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

  3.3.4 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燃气经营单位应拨打“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等,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3.4 预警级别

  燃气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 、一般(Ⅳ级)四个级别,预警级别与之相对应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记,预警级别可以随事态发展进行升级、降级或解除。

  3.5 预警行动

  3.5.1 预警及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单位或燃气经营单位发生燃气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同时报市市政局。

  (2)市市政局主管领导根据事故上报情况,初步分析事故等级,若初步判断为重大燃气事故(II级) 或较大燃气事故(Ⅲ级),则立即上报市应急办。若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燃气事故(I级),由西安市分管副市长立即上报西安市市委书记和市长。

  (3)发生一般燃气事故(Ⅳ级)后,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和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报上级主管单位、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时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市应急办。

  (4)发生较大燃气事故(Ⅲ级)及更高等级事故时,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和燃气经营单位的主管上级单位、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局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将事故现场初步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应急办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3.5.2 预警及报告内容

  (1)燃气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上报,并在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及事态发展情况。

  (2)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伤亡情况、事故影响范围、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导致伤亡人员数量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补报。

  3.6 预警发布与解除

  事故预警和事故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6.1 蓝色预警发布与解除由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并报市应急指挥部。

  3.6.2 黄色及以上预警发布与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

  3.6.3 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等。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及行动

  燃气事故发生后,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西安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根据事故分级宣布启动应急抢险处置预案,建立领导分级处置体系,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事故抢险救援组、专家顾问组、事故调查组、善后保障组应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应急救援预案。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全市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

  4.1.1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I级)发生后,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西安市进入燃气事故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等级)。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抢险处置预案并报省政府。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各应急机构开展相应应急抢险工作。

  4.1.2 重大燃气事故(II级)、较大燃气事故(Ⅲ级)发生后,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西安市进入燃气事故严重预警级别(橙色、黄色等级)。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抢险处置预案。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指挥各应急机构开展相应应急抢险工作。

  4.1.3 一般燃气事故(Ⅳ级)发生后,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和燃气经营单位的主管上级部门、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西安市进入燃气事故—般预警级别(蓝色等级),并启动应急抢险处置预案,市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迅速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抢险准备工作状态。

  4.1.4 实施本预案依然难以控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时,应及时向上级进行求援,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救援

  4.2.1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迅速展开自救活动,在第一时间进行先期处置。

  4.2.2 发生燃气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报后,相关领导和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自既定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工作。

  4.2.3 各相关单位人员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听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善后保障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并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4.2.4 指挥长到达事故现场后,各成员部门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并应无条件服从指挥长的指挥,积极参加救援工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4.2.5 如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燃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4.2.6 跨区域应急救援联动

  建立有效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常备队伍和骨干力量作用,开展跨区域抢险指挥调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作战、高效处置。

  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和西安交通燃气有限公司专职抢修队是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常备队伍和骨干力量。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24小时报修服务热线96777,24小时应急抢险调度电话89196777。西安交通燃气有限公司抢修电话84231788。

  当城六区以外的区县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燃气事故且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已宣布进入燃气事故严重预警级别(橙色等级)时,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和西安交通燃气有限公司专职抢修队进入戒备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开展支援行动。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难以控制事故险情或已超出当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处置能力,应立即向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及时请求增援。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队在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应迅速调集人员、车辆及装备前往支援。

  4.3 现场指挥与联络

  4.3.1 当获悉燃气事故发生时,现场指挥部成员应根据预案或通知迅速赶往现场,及时履行职责。现场指挥部成员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指挥部指令。

  4.3.2 在燃气事故现场,如果应急过程中发生不能控制的意外导致指挥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整个应急工作会因此而产生混乱或失控。故此,现场指挥部应设在既便于掌握现场情况又比较安全的场所,现场指挥工作由指挥长指派各应急小组组长负责。

  4.3.3 在燃气事故处置过程中,为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对大众的伤害,根据事故预警类别及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善后保障组可提出是否需要疏散公众及抢险人员,由现场指挥长决定。

  4.3.4 现场指挥长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事故救援现场的有关情况,接受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

  4.3.5 现场指挥部应在警戒区外指定一处或多处地点作为现场指挥部、增援人员集结点并召集联络人。

  4.3.6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区域实行分组负责制,应随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4.3.7 西安市市政局值班电话86787272、86787236(传真)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负责指挥部指令的传达与联络;如有需要,可征调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96777”报修服务热线平台。

  4.3.8 现场的联络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

  4.4 现场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降低事故影响,尽快消除事故险情。采取燃气侦测、警戒疏散、解救人员、消除火源、切断气源、管道设备放散、事故信息上报、请求外部支援等相关应急抢险处置措施,并对现场抢险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遵守应急抢险作业规程,确保人员安全,不得违规违章作业。

  4.5 人员疏散

  指挥部决定进行大面积疏散时,由市公安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疏散指导,保证有秩序疏散,人员密集场所要特别防止恐慌和拥挤踩踏等意外情况发生并采用广播、音响设备不间断发布疏散通知和疏散指令,如有燃气泄漏,应明确告诉疏散指导人员、现场人员和公众严禁明火,撤离前应熄灭所有火源、切断气源、关闭电源和电气设备。设置集合地点应确保安全,并在集合地点设置显眼的告示牌,方便疏散人员辨认。集合地点必须指派专人驻守,其职责除维持秩序、进行点名统计人数外,更重要的与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络,以协助寻找失踪人员及执行疏散指示。

  4.6 人员安全防护

  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应按照现场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救援防护装备;其他区域应急抢险人员应配置安全帽、防砸鞋等必要的防护用品;燃气严重泄漏或着火产生大量烟雾时,可提醒疏散人员尽可能用湿毛巾或湿布、口罩等,防止吸入燃气或有毒的烟气。

  4.7 现场保护

  燃气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结束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在燃气事故调查小组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4.8 响应结束

  燃气事故得到控制或隐患得到排除,被困人员、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安置,事故区域环境恢复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已经消除,需要解除应急状态时,经专家分析会商并经现场监测评估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请求。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宣布应急终止指令,或由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4.9 信息发布

  解除应急状态后,应向有关新闻媒体及周边群众发布信息。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信息的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开展;一般等级事故由属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信息发布内容要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力求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