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CJJ/T 250-2016在线阅读

摘 要

现批准《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5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6 跨越工程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燃气管道跨越工程等级应按表6.1.1的规定划分。

表6.1.1 燃气管道跨越工程等级

工程等级 总跨长度L(m)
大型 L≥300
中型 100≤L<300
小型 L<100

6.1.2 跨越工程燃气管道的管材应选用钢管,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0.5条的有关规定。

6.1.3 燃气管道的最大允许跨距,应同时满足管道刚度和强度的要求。

6.1.4 燃气管道跨越工程设计应考虑温度引起变形的补偿。补偿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L——补偿量(mm);
         L——计算管长(m);
         α——管道的线膨胀系数(mm/m·℃);
         t2——管道运行时可能达到的极限温度(℃);
         t1——管道安装时的环境温度(℃)。

6.1.5 当输送湿燃气时,应综合考虑当地的气候和气质情况,并应根据需要对跨越管道采取保温措施。进行桥梁荷载验算时,应考虑管道保温层的重量。

6.1.6 跨越燃气管道的强度及稳定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有关规定。

6.1.7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跨越弯管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管道直径的4倍。

6.1.8 管桥结构采用的钢材和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6.1.9 跨越通航河流时,管桥跨越结构最下缘的净空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管桥桥墩的设置不得影响通航、泄洪要求,并应设置夜间通航指示灯。

6.1.10 管道防腐层应考虑耐候性的要求。当跨越部位为海水环境或受侵蚀性物质影响的环境时,应提高防腐等级或采用有针对性的防腐材料。在日照强、跨越部位受日照时间长的地区,宜采用耐紫外线的防腐材料。

6.1.11 设置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和与之相接的随桥敷设管道之间、随桥敷设管道与桥梁金属支座(架)间均应设置绝缘装置,且宜设置在桥梁范围外。当随桥梁敷设的燃气管道与桥梁两端的燃气管道之间设有钢塑接头或绝缘接头时,跨越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的有关规定。

6.1.12 跨越管道及其附属金属支撑结构等应设置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设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6.1.13 跨越管道两端出入地面的位置宜设置保护隔离和防船撞设施,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桥跨越通航河流时应采取防船撞措施,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2 管桥跨越

6.2.1 管桥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跨越长度在管道刚度允许范围之内时,宜采用单管拱跨越;
    2 管道跨越长度超出管道刚度允许范围时,宜采用轻型托架或桁架等形式跨越;
    3 当跨度较大的大、中型河流的两岸基岩埋深较浅时,宜采用桁架或组合管拱跨越结构。

6.2.2 管桥结构计算时,应根据跨越形式、环境条件、运行条件及可能发生的工作状况进行载荷组合,并应按最不利效应进行设计。

6.2.3 管桥跨越的高度应根据燃气管道使用、检修的要求确定,且不得妨碍交通。管桥(架)底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跨越管桥(架)底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注:1 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桥及管道的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要求;
        2 架空电力线与管桥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6.2.4 当采用单管拱跨越时,燃气管道的设计计算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执行。

6.2.5 管桥跨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应有明确的计算简图;
    2 管桥跨越结构应根据受力情况,对构件进行受拉、受压、受弯强度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3 采用钢结构时,除按现行规范进行强度、刚度计算外,必要时尚应对结构进行稳定性计算。

6.2.6 管桥钢结构防腐蚀采用的涂料、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以及防腐蚀对结构的构造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的有关规定。

6.2.7 管桥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

6.2.8 管桥的地基与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形式应按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结构形式等要求确定;
    2 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3 基础设计和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6.3 随桥跨越

6.3.1 当燃气管道随既有桥梁敷设时,可架设在桥墩、牛腿、桥梁侧壁、桥板底等处。

6.3.2 当桥梁设计考虑预留燃气管沟时,管沟两侧应采用隔墙与其他管线隔开,沟内应填砂,并应设置活动盖板。管沟盖板应满足承重要求,且应便于检修。

6.3.3 随桥敷设的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6.3.4 当燃气管道随桥敷设跨越大型或重要河流时,应设置检修通道,并应在河流的两岸设置阀门

6.3.5 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6.3.6 随桥敷设的管道应采取减振措施。

6.3.7 燃气管道随桥敷设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减少焊缝;
    2 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及支吊架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要求;
    3 在桥底吊管或桥侧设支架的随桥敷设方式,应考虑桥下通车、通航可能对管道的破坏,并应设置防撞保护和限高警示牌;
    4 桥侧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防止侧滑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