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2017年9月25日施行)

摘 要

《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2017年9月25日施行):本预案所称的“油气长输管道”是指长距离输送石油(包括柴油、汽油、航空煤油)和天然气的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

 CSCR—2017—01036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4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823 

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应对我市境内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最大程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整合资源、快速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 应急预案体系

构建市、区县(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三级联动应急预案体系,各有关部门、区县(市)和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预案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市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安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委、市人防办、市政府新闻办、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长沙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等

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1.2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长沙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全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油气长输管道应急救援资源;根据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或提请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能源局),由市能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整理、分析、研判、报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与建议;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完成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发改委(市能源局)  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拟订油气长输管道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救方案;组织调集油气长输管道救援队伍、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安监局  根据事件响应级别,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组织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事故抢险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保障事故救援应急通信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监测和预报全市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油气长输管道安全地域和事故发生地域的地质情况。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突发事件紧急转移安置期间人民群众无能力克服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组织安排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市水务局  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汛期雨情、水情、险情和抗洪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相关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运伤员,安排相关医院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受伤人员伤情,组建专家救治队伍;协调相关药品和设备的配置。

市质监局  参与协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一般性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  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指导、协调因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组织所辖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抢险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指导、协调事件发生地森林防火、灾后植树造林等相关事宜。

市农业委  负责协调事件发生地农业灾情的发布、监测;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市人防办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对地下空间的开发使用,协助提前规划应急需要;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组织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气象局  负责发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故现场附近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市政部门做好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督促指导环卫部门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制定油气泄漏、火灾、爆炸的紧急扑救、处置方案;组织、指挥消防部队进行现场抢险、灭火、救援;组织搜救伤员;做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扩散;协助管道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救援后的消洗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协调处理待遇支付工作。

市总工会  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组织开展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应急处置或较大及以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沙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分公司  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电力及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先期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按照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或由市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和发布,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  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工作。

4)医疗救援组  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  负责被疏散人员的安置、抢险物资的供应、道路修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  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为本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油气长输管道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和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建立气象与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市气象和国土资源部门制作并发布全市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管道企业制作因气象和地质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

3.2 事故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

色和红色标示。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发布和解除。

3.2.3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4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主要通过市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市直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2.5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以上预警后,市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Ⅲ级预警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Ⅲ级预警的准备,并按照规定向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通报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报告程序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事发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报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发生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报后应立即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3.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规模层级、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救援工作需要,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1.1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 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1.2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1.3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1.4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属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 30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2 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区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本辖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发企业负责人传达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区县(市)指挥部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本辖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启动Ⅳ级响应。

3)启动Ⅳ级响应后,区县(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4)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核实事故信息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区县(市)油气长输管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4.2.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传达市指挥部负责人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3)启动Ⅲ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市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等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4)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适时向媒体公布。

4.2.3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报市应急委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4.3 应急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有关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事发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上报事件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事发企业控制事态。

市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或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4.4 信息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能源局)等涉事部门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做到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事件调查

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和地方政府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委。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电力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须24小时有人值守,保持通讯畅通。

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和供电公司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建立可靠的指挥通信系统及电力保障,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6.2 物资装备保障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确保各类物资齐备完整。

6.3 队伍保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运输部门要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6 经费保障

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应在市财政安排的“油气管道保护及应急基地建设服务购买”中优先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油气长输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油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名词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的“油气长输管道”是指长距离输送石油(包括柴油、汽油、航空煤油)和天然气的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

本预案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17925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8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