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

摘 要

各地为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都提出了关于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文中整理了几个相关要求,并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进行了对比


宝应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宝安办〔2015〕58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5年10月10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杨家巷一私人小餐馆发生液化气罐爆炸,瞬间引发大火,造成17人遇难。为深刻吸取芜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餐饮场所管理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建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督和协调工作,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 县政府安委办实行挂牌督办。
    二、工作重点
    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四、工作要求
    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厂矿企业、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这些餐饮场所在我县量多面广,绝大多数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镇区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场所;对达不到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附件: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告知书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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