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引发的思考

摘 要

 2011年11月14日早上7时40分钟,位于西安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的嘉天国际公寓一层店铺发生爆炸。据悉,该店铺为樊记肉夹馍小吃店的家连锁店,爆炸原因初步判定为液化石油气

 2011年11月14日早上7时40分钟,位于西安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的嘉天国际公寓一层店铺发生爆炸。据悉,该店铺为樊记肉夹馍小吃店的家连锁店,爆炸原因初步判定为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根据西安市政府公布的作伤亡情况,死亡人数达10人,共有37人受伤。伤亡者主要为商铺内的员工、过路行人和在公交车站等车的市民。嘉天国际公寓一层及二层的多家商铺已被全部炸毁,爆炸的冲击波将店铺内的物品全部掀到了人行道上。五十米宽,一百多米的路面上散落着玻璃碎渣和各种破碎物,道路两侧停放的数十辆私家车也未能幸免,被炸得面目全非,爆炸时产生的气浪将一辆汽车掀起十余米高。通过此次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在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制造、充装、使用和监督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做为一名基层燃气安全工作者,面对多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不得不对该事故真正发生的原因引发深深的思考。
  一、目前,液化石油气钢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检验,使用者安全意识不强,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是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1、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发生产原因:
  2010年6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的要求,加强在用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治理工作,督促两站建立对超期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的制度,消除事故隐患,严历打击违规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行为和充装单位未经许可充装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行为,查处气瓶检验站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及报废处理的行为,进一步落实气瓶充装站的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以充装站和检验站为安全监察重点,治理的重点单位是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低、举报投拆多的气瓶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目前由于我国气闰使用量大而广,使用者安全意识不强,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检验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导致的气瓶事故仍居高不下,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不得充装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相关气瓶国家标准和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应报废处理。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针对按GB2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统称“螺丝瓶”),制定气瓶报废和更新计划,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或或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的超期未检螺丝瓶,不得进行检验,应进行报废处理;对制造标志模糊不清但仍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螺丝瓶,可使用至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超过2011年9月底)前进行报废处理。各充装站的气瓶报废更新计划应当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地应确保2011年9月底前实现螺丝瓶全部报废。
  3、气瓶充装站与检验站治理情况现状。
  首先以河北省为例,自2010年7月至12月开展了以强化气瓶充装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气瓶使用登记率和检验率为主要内容的气瓶站和检验站专项治理活动。经统计,全省共对1083个气瓶充装站、84个气瓶检验站进行了整顿治理。经检查验收有678个气瓶充装站、17个气瓶检验站验收不合格。通过整顿治理活动,大部分充装站和检验站的资源条件得到改善、充装、检验管理得到加强,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别充装站许可证超期未换证,部分气瓶、压力管道超期未检;
  ②、部分充装站自有气瓶数量或已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数量不能满足省局规定,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未做报废处理;
  ③、个别充装站未安装紧急切断阀,无自动切断气源的电子灌装秤,压力管道法兰或储罐第一道法兰未更换金属缠绕垫片;
  ④、个别气瓶检验证更换的瓶阀不符合规定,报废气瓶未按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等。
  4、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与检验现状。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长期充装、运输、使用过程中受到碰撞,曝晒、介质腐蚀的伤害,会产生裂纹、凹坑、变型、腐蚀减薄等缺陷,这些缺陷是导致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一般液化石油气瓶瓶的使用年限为15年,每4年一次定期检验,以南昌为例,2009年南昌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量近150万只,按每4年检一次的定期检验;每年应送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约35万只。可实际情况如何呢?当年该中心液化石油气钢瓶实际检验量仅为4万只,没有年检的液化气钢瓶高达80%以上,也就是说,目前,每年南昌有30多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没有进行检测。而像北京等大城市问题液化石油气钢瓶数量之庞大可想而知。而到目前为止,河北省某市液化石油气钢瓶6万余只,合格的只有仅3000余只,几万只超过15年的报废钢瓶依然正常使用,而在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增加的同时,正规的回收点则很难收到废瓶。大量废瓶流入二手市场,销售市场则多针对城市的农民工或卖到城市的周边及农村,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被购买后继续使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国家的标准及规定形成了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二、二甲醚进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滋生了安全隐患。
  目前,往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这一“秘诀”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因为其特殊的物理属性,这种掺混气不但“买起来便宜用起来贵”,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长期充装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可能导致钢瓶阀门漏气,自支年年底至今,济南发生的多起液化石油气爆炸或火灾事故多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其中不排除钢瓶橡胶密封因受二甲醚腐蚀而发引泄漏。
  1、液化石油气钢瓶掺入二甲醚易造成阀门漏气。
  2007年底,国家燃气用具质量检验中心分别试验了3家阀门厂提供的瓶阀橡胶密封圈,测试的瓶阀橡胶密封圈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的规定,通过模拟实验,检验瓶阀橡胶密封圈耐液体腐蚀能力。实验结果显示,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体积和质量均发生变化。
  ①、瓶阀橡胶密封圈浸泡之前其外径尺寸是13.60mm,用正戊烷(国家现行标准GB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中规定的试验介质)浸泡70小时并放置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为13.84mm,缩小0.06mm。
  ②、用20%二甲醚和80%丙烷(液化石油气的成分)的混合液浸泡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是12.90mm,缩小巧玲珑0.70mm。
  ③、用50%二甲醚和50%丙烷混合液浸泡70小时并放置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是12.78mm,缩小巧玲珑0.82mm。
  ④、用二甲醚浸泡70小时并放置70小时后,其外径尺寸是12.70mm,缩小巧玲珑0.90mm。
  从以上实验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掺混二甲醚含量的加大,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在逐渐收缩,其密封性能降低,容易产生漏气现象,而用掺有20%二甲醚和80%丙烷的混合液浸泡后的瓶阀橡胶密封圈,其质量损失率已超过标准要求的10%,且随着掺混二甲醚的含量增加,其质量损失率也在继续增大。实验原理为液化二甲醚为溶济浸入顺丁橡胶体内,橡胶开始“肿胀”,继而橡胶被子“溶解”并加速橡胶老化,最终橡胶“弹性失效”而失去密封性能,从而导致阀门的漏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漏气的几率随掺入二甲骨文醚的比例增大而增大,出现漏气的时间随掺入二甲醚比例增大而缩短。
  2、GB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二甲醚为城镇为燃气用只能纯燃,而且要求专瓶专用。
  ①、2011年7月1日实施的GB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国家标准中3.1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的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城镇燃气用二甲醚质量要求为:二甲醚质量分数≥99.0;甲醇质量分数<1.0;水质量分数≤0.5;铜片腐蚀不大于1级。从以上分析说明,该标准只表明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只能纯烧。
  ②、GB25035—2010明确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的钢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2000]250号)的规定,并应按GB145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充装钢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我国关于气瓶安全监察的法规,《规程》第17条规定,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GB14193是关于“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规定。液化二甲醚是低压液化气体,标准规定二甲醚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表压)为1.35Mpa,充装系数为0.58kg/L,这表明液化二甲醚充装必须专瓶专用,且对饱和蒸气压力和充装系数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液化石油气中丙烯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表压)为2.42Mpa,充装系数为0.428kg/L。
  3、液化石油气钢瓶瓶不得掺入二甲醚的相关规定。
  2008年3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强调指出“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空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2010年质检总局《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标出限量问题的函》(质检执函[2010]35号),采纳了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中组分含量要求的说明》(石化标委函[2010]7号)有关解释,即液化石油气的主要烃类组分(C2、C3和C4)总量不小于97%。即规介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含量不大于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执联349号),要求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并明确:对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的检测,依据《液化石油气》(GB11174)进行。国质检执联349号文件,还要求加大《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国家标准和《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质检执函35号)的定量力度,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目前我国二甲醚产生业异常突起,2010年产量达到1484万吨,是2008年产能的三倍,产能出现了过剩的隐情,由于受到充装容器缺失等因素的影响,但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则成为二甲醚产业寻求产能出路的一条“捷径”。同时,由于液化二甲醚的价格较液化石油气低,几年来在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后出现的问题依然是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大量漏气与“液化石油气”不不耐烧为主,这些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质量技术监管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也是造成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混乱的原因之一。
  1、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第二十八条(五)规定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等。
  2、明确了燃气气瓶事故的法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燃气事故的不断发生,燃气行业应着重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灌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着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政党供应,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气瓶安全管理与使用是保障燃气政常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例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规定。建议加大宣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力度,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要点分析与事故处置。
  1、调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卸下减压器后检查密封垫圈有无脱落、损坏或老化现象,如已失落、损坏或老化,在选空瓶的同时把减压阀带上,由气体供应站重新配置。调换来的满瓶入户放置妥当后,将减压器左旋装到瓶阀上。如果胶管已卸掉,应将其装回原位。打开瓶阀,关闭燃烧阀进行宏观、嗅觉检查,并用涂刷肥皂液的方法检查气瓶体、瓶阀、减压器、胶管及其各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液化石油气泄漏后,其有刺鼻气味,应立即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并与周围火源隔离,然后查明漏气的部位和原因,采取对策予以妥善处理。
  A、胶管漏气,应关闭瓶阀更换新胶管并紧固。
  B、减压器与瓶阀连接处漏气,用手拧紧减压器连接螺纹套。紧固后仍然漏气,关闭瓶阀卸下减压器,如果密封垫圈未脱落、损坏,则说明连接螺纹不匹配,应把气瓶连同减压器送至气体供应站处理。
  C、减压器本体漏气,关闭阀瓶卸下减压器,送气体供应站修理或更换。
  D、阀瓶顶部封严帽阀轴孔处漏气,应把瓶阀全开,即把手柄转到顶。全开后仍然漏气,则说明阀内密封垫圈磨损或破裂,把瓶阀关闭后,将气瓶送至供应站修理。
  E、瓶体或瓶阀与阀座连接处漏气,关闭瓶阀,卸下减压器或拔掉胶管,立即将气瓶移至室外无明火、空气流通处,同时向气体供应企业报警,并将门窗全开通风使泄漏在室内的液化石油气扩散出去,在此期间不要开关任何电器。
  (2)液化石油气瓶在使用时应有人看管,特别是用小火或瓶内气体即将用完,以及烧开水或做稀饭时,更不能离人。因为小火容易被子风吹灭,当瓶内气体接近用完时,火焰变小而熄灭,沸水或饭汤溢出时更容易将火浇灭,此时虽然被熄灭,但炉具继续向外供气,很容易使人窒息或造成火灾事故。发现火焰处行熄灭,应立即关闭瓶阀断绝气源,并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待经过一段时间确认液化石油气排出室外后方可重新点火使用。
  (3)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直立使用,放置位置不要靠近热源。在正常情况下,在常温下满足气瓶内气化所需要的热量足够,气瓶距离炉具应不小于1米为宜,虽需利用其它热源来加热,即使在瓶内积存的残液量较多,炉具点不着火的情况下,也绝不可用火烧或热水烫瓶底等加热方法来强制气化。因为用火烧气瓶会降低金属强度,同时促使瓶内超过允极限而导致气瓶爆炸,用火烧时,一旦有漏气即能引起火灾,用热水烫气瓶会使瓶壁漆层脱落,加快腐蚀,缩短使用寿命。
  (4)发生回火和点不着火,可能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炉具喷嘴局部堵塞,应用细铁丝捅通,胶管内有空气,应驱去空气后再点火;瓶内残液太多气压低,应更换气瓶;瓶阀内件损坏阀蕊未升起,应送气体供应企业修理或更换。
  (5)、液化石油气火灾事故的处理。在使用液化石油气时,一旦发生火灾,必须根据起火部位即采取相应措施将火扑灭。
  ①胶管某部位或炉具起火,要立即关闭气瓶瓶阀,“气断火灭”十分有效。
  ②减压器起火,应迅速关闭气瓶瓶阀。如因火炉无法下手关闭瓶阀,则用叠成数层的湿毛巾或湿布盖在减压器起火部位上,然后再去关阀。
  ③瓶阀起火,可用湿毛巾或湿布盖严瓶阀关闭瓶阀。起火部位是瓶阀与阀座连接处,应立即用湿被把瓶阀连同气瓶立即包严密,使之与空气隔绝,待火焰熄灭后,迅速把气瓶移至室外安全处再处理。对于初期火源,使用干粉灭火器效果显著。
  综上所述,结合此次事故发生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充装、检验、使用和运输等工作,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并且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加强气瓶用户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技术标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本质化安全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执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强化企业之体责任落实,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灾害预防、隐患治理工作,加大对用户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此次事故的教训能够起到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及使用有新的认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