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14在线阅读

摘 要

本规范共分9章和10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输油工艺,线路,管道、管道附件和支承件设计,输油站,管道监控系统,通信,管道的焊接、焊接检验与试压等。

7 管道监控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管道系统的控制水平与控制方式应满足输油工艺过程的安全、操作和运行要求。

7.1.2 输油管道应设置监视、控制和调度管理系统,宜采用监控与数据采集(SCADA)系统。

7.1.3 输油管道的监控与数据采集(SCADA)系统应包括控制中心的计算机系统、输油站站控制系统、远控截断阀的控制系统及数据传输系统。

7.1.4 输油管道的控制方式宜采用控制中心控制、站控制系统控制和设备就地控制。

7.2 控制中心及计算机系统

7.2.1 控制中心宜具有下列功能:
    1 监视各站及工艺设备的运行状态;
    2 对监控阀室的监视、控制;
    3 实时采集和处理主要工艺变量数据;
    4 通过站控制系统进行远程控制;
    5 水击控制;
    6 管道的泄漏检测与定位;
    7 全线紧急停运;
    8 通信信道监测及自动切换;
    9 数据分析及运行管理决策指导;
    10 向管理系统和其他应用系统提供数据。

7.2.2 顺序输送多种油品时,控制中心配置的软件可具备状态预测、批次计划、工艺运行优化、界面跟踪、管道存量计算、模拟培训等功能。

7.2.3 控制中心控制室的设计应满足运行操作条件的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定》GB 50174的规定外,尚应满足计算机设备的安装要求。

7.2.4 计算机系统应采用双机热备配置,系统应具备故障自动切换功能。

7.2.5 当设置备用控制中心时,主、备控制中心之间应具备控制权限切换功能。

7.3 站控制系统

7.3.1 站控制系统宜具有下列功能:
    1 接受和执行控制中心的控制命令,进行控制和调整设定值,并能独立工作;
    2 过程变量的检测和数据处理;
    3 向控制中心传送必要的工艺过程数据和报警信息;
    4 显示输油站的工艺流程、动态数据的画面;
    5 采集并显示设备的运行状态、工艺参数;
    6 主要工艺过程参数的控制;
    7 故障自诊断,并把信息传送至控制中心;
    8 通信信道监测及自动切换;
    9 顺序输送多种油品管道的油品切割及混油量控制。

7.3.2 站控制系统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站控制系统宜由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和消防控制系统组成;
    2 站控制系统应选用开放式结构;
    3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应由过程控制单元、操作员工作站、网络设备和辅助设备组成;
    4 基本过程控制单元和消防控制系统的处理器、I/O网络、局域网、通信接口、电源等应按冗余配置;
    5 安全仪表系统应由处理器、I/O卡件、网络设备和辅助设备组成,各部分应符合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
    6 第三方智能仪表或设备与站控制系统之间宜采用通信接口连接;
    7 安全仪表系统的控制信号应采用硬线连接;
    8 监控阀室的控制设备应满足所处环境条件。

7.3.3 信号类型及模拟量输入、输出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类型宜采用下列类型:
        1)4mADC~20mADC或1VDC~5VDC;
        2)热电阻(RTD);
        3)无源接点(24VDC);
        4)脉冲;
        5)标准数据通信接口。
    2 模件转换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数(A/D)转换器宜大于16位;
        2)数/模(D/A)转换器宜大于12位。

7.3.4 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油站的安全仪表系统可独立配置,其控制应分为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两个部分,并应进行分级设计。输油站紧急停车系统应设计为故障安全型。
    2 输油站紧急停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就地、站控制室操作的功能;
        2)输油站发生火灾时,应能够切断除消防系统和应急电源以外的供电电源或动力;
        3)应具有使设备或全站安全停运并与管道隔离的功能;
        4)系统应根据故障的性质和输油工艺要求进行分级,高级别的关断应自动触发低级别的关断;
        5)应具有触发全线联锁动作的输出信号。
    3 输油站的安全保护应根据管道全线及输油站的工艺过程的安全、操作和运行要求设计,在联锁动作前应设置预报警信号。其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油泵站进、出泵应设置超压保护调节功能;
        2)出现水击工况,应设置与出站压力控制回路联锁调节功能及输油泵机组顺序停运联锁功能。

7.3.5 消防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系统宜由控制单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泵及相关阀门组成;
    2 在有储油罐的站场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系统;其他的站场宜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报警信号应引入安全仪表系统;
    3 在进出站阀组区、泵区、计量区和储罐区宜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表,泵区和储罐区宜设置火焰检测仪表;
    4 在站场的控制室、配电间区域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储罐区消防控制系统启动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站控制系统。

7.3.6 站控制系统的电涌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6.7.1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