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

摘 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 51354-2019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2月13日以第3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城市地下综合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运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综合管廊只有得到科学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才能实现综合效益。本标准的制定,能够规范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工作,提高综合管廊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其安全、高效的功能,尽量避免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实现和延长综合管廊的使用寿命,以获取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1.0.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地下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1.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入廊管线均为关系到民生的重要能源管网,综合管廊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为保证值班人员能及时处理报警、管线事故等各类突发情况,及时与外界联络,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综合管廊必须实行24h运行及维护管理。

1.0.5 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涉及地下结构、附属配套设施、各类城市工程管线等多个行业,工作内容综合且比较复杂,运营管理单位应该具备相关专业能力与经验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业绩,运维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维护作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维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有相应专业、工种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1.0.6 为保证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各项功能正常,应依法对各类仪器仪表进行计量检定。

1.0.7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过程记录是十分重要的资料,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综合管廊运营过程中应做好各项记录,以备查阅,并按相关标准及规定进行归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以免发展成为更大隐患或造成更大影响。

1.0.8 综合管廊内入廊管线包含水、电、气、暖等多行业的管线,其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外,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行业管线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运行管理

3.1.1 综合管廊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确保管廊规划与入廊管线等相关规划相协调;结构及附属配套设计齐全,施工质量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为后期管线入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当个别附属设备安装和入廊管线安装存在交叉施工而无法进行整体竣工验收时,可实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3.1.2 综合管廊的运行管理不仅包括对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入廊管线的运行管理,还包括对进出的人员、材料、设备、信息以及相关作业的管理。

3.1.3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制定多项完善的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应急预案等,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等定期修订。

3.1.4 综合管廊内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需要持续不间断运行,其中消防、供电、监控系统尤其重要,因此应配备值班人员,值班工作内容应包括监视、控制、调度和联络等。

3.1.5 巡检对管廊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本条是对所有巡检工作的一个普遍性规定,主要明确巡检对象、人员、范围、方式、避险等内容。巡检对象应全面无遗漏,其中管廊内部环境巡检内容是指管廊内空间温湿度、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含量等;管廊外部环境巡检内容是指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禁止及限制的活动、自然灾害等。巡检中巡检人员应做好防护,并做好巡检记录,对巡检与监测中发现的设备故障和问题,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遇管线泄漏、着火、漏电、非法入侵等紧急情况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3.1.6 为了保障综合管廊的整体安全稳定运行,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充分利用综合管廊条件对各自管理的对象进行日常监测,及时获取如天然气管线泄漏、热力管线泄漏等入廊管线重要运行信息。

3.1.7 出入管理应对人员及所携物品实行严格的出入控制和登记,以确保进入综合管廊各舱室和场所的人员和物品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要求。

3.1.8 综合管廊内作业属于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作业时空间受限、环境条件复杂、安全风险点多,为了保障作业安全和管廊运行安全,应对巡检、检测、维护、施工等各种作业进行全过程管控。必须对一切威胁管廊安全运行的重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禁止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因此本条特别强调未经允许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入廊

3.2 维护管理

3.2.2 按照发起原因不同,维护工作可分为计划性维护和诱发性维护。计划性维护主要有例行养护、设施保洁;诱发性维护主要有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及设施大中修。维护前,应根据不同起因制定相应的发起和执行流程。
    按照维护对象不同,维护工作可分为本体维护和附属设施维护。维护时,应根据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维护方法、流程和工艺。按照维护内容不同,维护工作可分为检查检测、保养保洁、维修更换及更新改造。
    维护结束后,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提交相应维护成果。

3.2.4 为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稳定运行,应定期掌握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的技术状态。运营管理单位应通过定期检测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技术状态进行评价,入廊管线单位也应对入廊管线开展定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综合管廊整体技术状态作出综合评价,为日常维护、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提供数据支撑。

3.2.5 本条对综合管廊需要进行检测的普遍情况进行了规定:
    1 当综合管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设施无法保证具有原设计功能,因此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检测;
    2 当综合管廊设施经多次小规模维修,同一病害或故障仍反复出现,且影响范围与程度逐步增大,可能会影响综合管廊局部或整体功能的实现,此时需要对其进行检测;
    3 因自然灾害、环境影响或管线、设备事故等,造成设施较大程度的损害,通过检测可以对设施损害程度进行界定;
    4 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检测应按照本标准中相应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测。

3.2.7 大中修及更新改造按照工程项目组织,能为项目实施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技术保障、组织保障、质量保障和资金保障等。

3.3 安全管理

3.3.2 综合管廊在许多城市尚属于新事物,相关机构及人员可能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经验,因此各运行维护单位应该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安全体系管理,系统性实施对综合管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意识,采取保障安全管理的全面性及预控有效性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3.3.3 根据综合管廊的实际安全管理经验,进出管廊的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只有对综合管廊的出入管理严格控制,才能保证综合管廊处于安全状态。
    1 任何人员进入综合管廊应经过审批程序,实行准入制;
    2 进入综合管廊人员应至少2人以上(含2人),以便于应对因个人身体原因、误操作等引起的安全突发事件;
    3 对进入综合管廊的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4 综合管廊通风系统可能存在非持续运行工况,当人员进入综合管廊前,应提前启动通风系统,在启动风机前,应利用远程环境监测系统对廊内环境参数中的氧含量、温度和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等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进行检测,确认无爆炸风险后,开启通风系统直至廊内环境参数达到安全范围内,人员方可进入;
    5 入廊人员的着装、穿戴均应符合入廊安全要求,应佩戴安全帽和工作手套,宜配有一定数量的手持式照明、便携式检测仪等,防护装备应与进入的舱室环境相适应。 

3.3.4 由于综合管廊内的入廊管线与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不一定同步建设,廊内作业环境比较复杂,条件有限,因此做好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
    1 当综合管廊附属通风、照明系统不能满足作业要求时,应采取临时通风、照明措施,以满足作业环境要求;另外还需要保持作业过程中的作业环境符合施工要求,确保作业人员和综合管廊的安全。
    2 为了满足廊内作业人员安全与应急管理要求,现场应设置专人监护,如发生突发情况要及时处理。作业人员与监控中心的联络应畅通,便于发生状况时及时应急处理;廊内作业和廊外作业时,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 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电工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综合管廊内空间受限、通风受限等环境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3.6 综合管廊是城市地下“生命线”工程,要求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随着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行的数字化、智能化,城市安全管理还应重视对综合管廊数字化、信息化的工程档案、运行数据等重要信息的安全保护。标有精确位置、高程、断面尺寸、舱室布置、入廊管线种类、入廊管线管径、入廊管线压力等信息的综合管廊现状图、规划图及管线图等图文资料宜按秘密级进行管理。

3.3.7 综合管廊运行期间各类入廊管线陆续入廊、沿线外部工程建设时有开展,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广泛掌握动态信息,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并对隐患进行科学风险评估,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提供支撑。

3.3.8 因入廊管线种类、内外部环境条件、不同时期等情况的差异,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类型均不同,事故发生后经常涉及多专业、多部门,因此,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等均应编制应急预案,涵盖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类型,各单位应急预案应充分衔接,注重综合管廊参与的系统性和综合性。

3.3.10 综合管廊容纳的各类管线会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综合管廊外部周边环境也会发生变化,应根据上述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4 信息管理

3.4.1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来辅助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管理质量。

3.4.3 本条规定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对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全过程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和分析,通过统计分析,利用现代信息数据处理技术,不断总结提高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水平和效率,以达到节约成本、提高安全标准的目的,并能够从运行维护视角提供综合管廊建设决策技术支持。

3.4.6 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的内容。
    1 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设备台账包含设备清单、设备使用说明、维修手册等。

3.4.9 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数据的类型,综合管廊运行相关数据类型包含BIM数据、GIS数据、管线数据、运维数据、监控存储数据、安全监测数据等。其中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数据包含三维基础数据、材料规格、设备参数、监测信息等数据;管线数据包含入廊管线种类、规格、容量、长度、位置、路由、入廊管线单位等数据;运维数据包括值班、巡检、入廊业务受理、保养检修、施工作业监管等综合管廊运行维护业务相关的数据;安全监测数据包括监测设备的终端型号、类型,以及监测结果相关的监测阈值、监测值、监测时间等数据。

3.4.12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第6.3.4条规定“视频图像记录应选用数值存储设备,单路图像的存储分辨率不应小于1280×720像素,存储记录时间不应小于30d”。

4 管廊本体

4.1 一般规定

4.1.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地下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本条对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进行了规定,包含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管理用房、监控中心等构筑物。

4.1.2 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为确保综合管廊及其内部管线安全运行,管廊本体的安全稳定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保障,因此对本体的维护及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体的安全保护,针对本体可能受到的内部或外部损伤提出预警及应急措施;巡检,及时发现本体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如是否出现渗漏、开裂等;检测和监测,主要对本体结构的位移、沉降及性能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判断结构安全状况;维护保养,对本体的外观、连接、功能等进行保养,并及时修复存在的缺陷。

4.2 安全保护

4.2.1 实践证明,综合管廊作为地下工程,一般先于两侧地块开发建成,当两侧地块地下空间及上部交通设施施工时,对综合管廊的稳定会产生影响。多个工程案例表明,临近管廊工程的基坑开挖、堆载施工,会使综合管廊产生不同程度的位移、倾斜,造成管廊本体出现裂缝,影响运行安全。
    在管廊本体沿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区内,必须规范综合管廊沿线两侧的建设行为,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综合管廊结构本体外侧粘贴或涂刷柔性防水材料,并设置保护层,此外,综合管廊两侧一般预留1m空间,施工完成后回填压实,外侧支护结构全部或部分留存,对管廊本体起到一定保护作用。
    为避免外部作业对管廊本体产生直接损伤与破坏,规定安全保护区外边线距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m,客观条件受限时,确保能实现安全保护目的的情况下,保护范围可适当缩小。缆线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安全保护重要性适当缩小保护范围。

4.2.3 本条提出了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概念,安全控制范围要大于安全保护范围。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活动,在保证管廊本体结构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在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考虑到明挖施工的综合管廊基坑深度约6m~7m,根据工程经验,两倍基坑深度之内的工程施工,对管廊本体的影响明显,因此规定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相关施工作业应按照程序进行,并采取可靠措施确保综合管廊结构安全。缆线管廊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安全保护重要性适当缩小控制区范围。考虑到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埋深约20m,并参照轨道交通工程经验,距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50m之内的工程施工,对管廊本体的影响明显,因此规定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

4.2.4 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等作业活动会对综合管廊周围岩土体、地下水位等产生影响或直接破坏管廊本体结构,进而影响结构安全稳定,因此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的相关施工作业,应履行报批程序,相关工程方案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廊本体监测,并对监测数据分析评估,确保管廊本体安全。

4.2.5 为确保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本条对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相应水体内船只抛锚、拖锚作业净距进行规定,根据结构抗浮要求,河道清淤时,应避免对综合管廊覆土进行削减。

4.3 管廊本体巡检

4.3.1 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各类口部及盖板、百叶窗、门、标识等设施可能会受到人为或极端天气损坏,因此巡检要对上述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变形缝、管线引出孔是综合管廊渗漏的薄弱环节,应对其填塞物进行检查,避免因老化等原因造成漏水。

4.3.2 土建工程的主体结构巡检频次应至少每周1次,在建设年代较长、运营状况较差时,宜增加至每周2次;根据多个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经验,综合管廊外各类口部巡检频次至少应每天1次,在暴雨、台风等极端异常气候,保护区周边有地铁、深基础、深基坑施工,管廊地面有重载交通,或存在其他复杂情况时,应增加巡检力量、提高巡检频次,甚至增加相关实时监控措施。

.4 检测与监测

4.4.5 综合考虑,本条规定了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断面间距不宜大于30m和测点基本布设要求。

4.4.6 根据《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第10.7.2条:
    地下工程变形监测的精度,应根据工程需要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变形和地基基础变形,宜采用二等精度;一般的结构变形和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
    2 重要的隧道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一般的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四等精度;
    3 受影响的地面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精度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地表沉陷和地下管线变形监测精度,不低于三等。
    该条条文同时说明“地下建构筑物的监测精度,通常较地面同类建构筑物提高一个监测精度等级”。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测量精度不宜低于三等,根据综合管廊内入廊管线种类全、压力等级等重要因素和工程敏感性等,可提高监测精度,干线综合管廊不宜低于二等。

4.4.7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第8.6.1条规定“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30m”。结构监测测点布设的一般要求:测点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变化趋势,且宜布置在监测参数值的最大位置;测点的位置、数量宜根据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监测项目及结构分析结果确定;测点的数量和布置范围应有冗余量,重要部位应增加测点;测点可利用结构的对称性,减少测点布置数量;测点宜便于监测设备的安装、测读、维护和替代;测点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施工和正常使用。综合以上要求,并参照《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养护技术规范》CJJ/T 289-2018和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养护技术经验,对综合管廊进行变形监测时,规定了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监测测点基本布设要求和变形监测测点2个断面之间不大于30m的要求,具体的测点布设和详细要求在监测方案中制定。

4.4.8 参照《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养护技术规范》CJJ/T 289-2018,综合管廊结构检测与监测报警值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控制。

5 附属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3 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通常以机电设备为主,其供电、控制均具备系统性,因此,在检测及维护时以系统为单位,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质量。

5.1.4 在台风预警、雷电预警、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下,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容易受到气象影响,所以应增加巡检频次。

5.2 消防系统

5.2.1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在第7章附属设施设计的规定中,根据综合管廊各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对综合管廊主体结构的耐火极限、燃烧性能、不同舱室之间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材以及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及灭火器材等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5.2.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对消防控制室值班、各类消防设施的巡检、维修、检测和维护保养都做了规定,根据现有综合管廊消防设施实际运行维护经验,各类消防设施可结合当地综合管廊内部运行环境按该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运行维护,巡检、检测等工作的周期应根据环境条件适当调整。

5.2.3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对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的技术检测进行了规定,并提供了检测方法。根据现有综合管廊消防设施实际运行维护经验,为规范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的有关规定。

5.2.4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适用于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5.2.5 综合管廊内相邻的不同舱室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完好、有效的防火分隔能起到隔离和防止火灾蔓延的作用,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可能因为管线入廊、管线检修维护等原因造成防火分隔破损、缺失或无效,所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应加强检查,及时修复,确保各类防火分隔完好、有效。

5.2.8 综合管廊的消防系统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因检查、维修等原因需停用消防系统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在停用阶段,所采取的措施能够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

5.3 通风系统

5.3.1 考虑到通风系统与空调系统的专业属性,按照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检测及维护宜以不同附属设施系统为单位进行的原则,空调系统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合并入通风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中。

5.3.2 本条规定了通风系统的运行的相关要求:
    2 各工况运行模式应满足设计要求,工况运行模式包含:正常通风工况运行模式和事故通风工况运行模式。
    4 通风系统运行时,进风的温度、湿度取决于外部环境,并会对通风效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如冬季东北地区的进风温度、夏季东南沿海地区的进风湿度等,因此,通风系统应根据外部环境因素制定具体运行方案。

5.4 供电系统

5.4.2 供电系统是综合管廊附属设施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其他系统运行的基础。因此,需要针对管廊供电系统配备24h专业值班和作业人员,随时解决设备操作、发生故障或天气等原因导致的跳闸、停电等问题。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操作应由2人执行,并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1人担任监护人。

5.4.3 综合管廊供电系统通常配备随带的电力监控系统,用于监测电力供应状况和相关参数。供电系统运维人员需要定期查看供电运行信息和参数变化,采取相应的操作,及时处理监测中发现的报警信息。

5.4.7 防雷及接地装置检测及试验可以由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本条规定的要求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实施。

5.4.8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需要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5.5 照明系统

5.5.2 照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中心对照明系统的控制功能应完好有效,各分区手动控制功能应完好有效;
    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对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应保证照度及电源持续时间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

5.6 监控与报警系统

5.6.1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中第3.1.2条规定“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以上各个子系统,并涵盖综合管廊配套建设的其他监控与报警类子系统。

5.6.3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中第4.3.1条规定“统一管理平台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监视监测及控制、报警管理等功能……”;第4.2.2条规定“统一管理平台应具有实现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之间跨系统联动的综合处理能力”。统一管理平台应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进行监测与控制,根据报警类型进行跨系统联动处理,并自动记录报警事故的处理过程和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等。统一管理平台的功能可能会因设计的不同存在一定差异,但作为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重要设施,应保证其各项功能运行正常。

5.6.4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中第5.2.5条规定“综合管廊各类舱室的环境参数检测内容、报警设定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第5.3.3条规定“……5 当舱室内硫化氢(H2S)含量高于10mg/m3时或甲烷(CH4)含量高于1%(V/V)时,应启动通风设备”。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中第7.5.4条规定”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的有关规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中第3.16条对缺氧环境的定义为“空气中的氧体积百分比低于18%”,有害环境的定义为“空气中氧气含量低于18%或超过22%”。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1274-2017中第8.3.2条规定“天然气报警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体积百分数)的40%”,故设定甲烷二级报警浓度≤2%(体积百分数)。
    严寒地区综合管廊运行实践中,出现过由于室外温度过低造成管廊内局部冻害的情况,规定廊内温度低于5℃时应报警,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冻措施。

5.7 给水排水系统

5.7.3 汛期和供热期间对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要求较高,容易发生因系统故障而带来的安全问题,为了确保在此期间给水排水系统的可靠运行,因此需要增加巡检频次。

5.8 标识系统

5.8.2 标识系统对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标识系统可能随着入廊管线的建设需要在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本条规定新设置、补充或调整标识时,不仅应与原标识系统设计的要求相符或相统一,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中有关标识系统的规定。

5.8.3 标识编号的统一性、易辨识性、唯一性有利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及信息化建设,标识编号可在设计阶段或运行阶段进行统一。

5.8.4 本条规定了标识系统维护巡检要求,为了防范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对廊体外警示类标识系统可适当提高巡检频次。

6 入廊管线

6.1 一般规定

6.1.1 入廊管线支吊架是入廊管线运行的重要支撑构件,对支吊架的巡检、维修等维护管理工作是保障入廊管线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工作之一。

6.1.4 入廊管线施工及维护作业时,受作业空间、工艺要求等影响,作业过程中易对舱内设施和同舱其他管线造成振动、碰撞等,因此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其他相关入廊管线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6.1.5 入廊管线在应急处置时,受作业空间、工艺要求等影响,处置过程中易对同舱其他管线造成振动、碰撞等引发其他管线泄漏、漏电等次生灾害,因此应急处置前应考虑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产生。

6.1.6 各类管线均需设置管网维护站点,为了便于未来管线的集约化维修与管理,实现可共享维护设备的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事故应急处置时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高效、优质地完成维修及抢修工作,本条建议各管线维护站点在条件具备时与综合管廊监控中心或管理用房统筹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