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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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即删除: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本条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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