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摘 要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 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眢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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