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DB 33/ 829—2013

摘 要

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DB 33/ 829—2013

 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DB 33/ 829—2013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基本要求、人员、厂房、设备、防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液化天然气瓶充装站,不适用于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
 
3.1 充装站应取得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范围应覆盖相应的气体充装业务。
3.2 充装站的建设应符合建设、安监、质监、环保和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3.3 充装站应具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充装工艺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及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设施设备。
3.4 充装站应具有不小于50 m3液化天然气储存能力,且储罐数量不少于2只,并具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3.5 充装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和执行:
3.6 充装站应根据液化天然气的特性,按照GB 2894的规定,在站内外醒目处设置操作须知牌和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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