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摘 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指导企业聘请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单位,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对本辖区内所有液化气体罐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有关装置和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必须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7〕19号(点击查看本站收录全文)
 
其中:
(四)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一.......三是指导企业聘请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单位,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对本辖区内所有液化气体罐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有关装置和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必须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本文 提供该文件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4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已经20144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5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点击下一页,查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解读

在线下载列表
会员下载需要E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