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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表A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注:1 发生炉煤气相对密度大于O.75,其他煤气相对密度均小于O.75。
2 焦炉为一利用可燃气体加热的高温设备,其辅助土建部分的建筑物可化为单元,对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进行划分。
3 直立炉、水煤气炉等建筑物高度满足不了甲类要求,仍按工艺要求设计。
4 从释放源向周围辐射爆炸危险区域的界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
附录B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表B-1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生产类别
表B-2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注:1 所有室外区域不应整体划分某级危险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以释放源和释放半径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本表中所列室外区域的危险区域等级均指释放半径内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未被划入的区域则均为非危险区。
2 当本表中所列21区和非危险区被划入2区的释放源释放半径内时,则此区应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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